近日,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娄建罚决字[2022]第2-1号)显示,湖南同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擅自修改审查合格施工图”被罚款6万元。
湖南同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红军;地址:娄底市娄星区金谷路。
2022年1月17日,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已建的翔宇.尚书苑商住小区1-1#栋未按图施工,建设单位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无设计变更,未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2022年1月19日,经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批准,对该项目未按图施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由湖南同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翔宇.尚书苑商住小区1-1#栋项目于2021年9月动工,现主体已完工,建筑面积800㎡,造价约237万元。
该项目原设计为两层加屋面构架,现实际施工为三层加屋面构架,加建面积655㎡,加建部分造价约107万元。该项目建设单位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无设计变更,未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
湖南同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的规定,属于未进行施工图审查行为。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
鉴于该公司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主动配合调查,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进行了申辩、陈述,称该项目属社会融资项目,疫情导致资金紧张,恳请对该项目减轻处罚。经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理决定:1、责令改正,对结构安全进行验算;2、罚款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