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披露,唐山高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使用未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问题,被处罚伍拾万元。
行政处罚详情显示,经查,唐山高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禹洲凤凰府项目在石材幕墙等(屋顶钢结构、首层下跃楼梯钢结构)施工过程中存在使用未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问题。违法行为始自2023年2月7日,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唐山市路北区裕华道南侧、友谊路西侧。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唐山高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等的规定。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第七十三条等规定,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二十四条等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唐山高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伍拾万元。
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