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工程设计服务成本要素核算指南——民用建筑设计(试行)
发表时间:2025-09-12 10:03

2025年,北京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发布了《北京市建筑工程设计服务成本要素核算指南——民用建筑设计(试行)》。


北京市建筑工程设计服务成本要素核算指南- 民用建筑设计(试行)


编制说明

为了规范本市工程设计取费标准,维护发包人和工程设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十四五”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建质[2022]38号)有关“支持行业协会发布行业服务成本信息,探索推进‘人工时’计价模式,引导合理设计取费和设计周期”等文件精神,为确保北京地区建筑工程设计质量,维护市场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繁荣建筑创作,提升设计行业科技创新水平,根据国家及北京市建筑工程设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民用建筑工程

设计收费。工程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设计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为提升工程设计品质,鼓励设计人发挥建设项目技术统筹的积极作用,为发包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本指南秉承“优质优价”的原则,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目资金来源的不同情况,鼓励发包人优先选用建筑师负责制等新型工程设计服务形式,自觉维护合理设计周期,支持设计人应用数字技术节约工程造价,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或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根据本指南计算,原则不做下浮。

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本指南计算,浮动幅度不超过20%,由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一致认为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合同中自主约定工程设计费上浮幅度;对于因设计优化而节约的工程造价,应约定奖励幅度。

设计人应当遵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 号)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文件,与发包人共同明确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设计周期等内容,并对照本指南的收费标准,确定合同总价。

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

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现行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由于非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工作量增加的,不限于政策变化、设计条件改变、项目需求调整等情形,发包人应当向设计人增加支付相应的工程设计费。同时,为保证工程设计质量,设计人有权主张合理增加设计工作时间。

在合理设计周期(参照国内已发布相关标准,并在合同内约定)内,工程设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设计人应当返工。由于返工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不另外支付工程设计费。

本指南由北京工程勘察设计协会负责解释,将根据市场变化做定期评估和修订,并向全行业发布。


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设计收费

1.1 工程设计收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竣工图文件及附加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2 工程设计收费主要采用造价比率法,即采取按照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法计算收费。零星服务或具有随机性特点的设计服务(如工作周期较短,且工作内容事先较难确定)或计费额小于500 万元的可采用人工时法计算收费。

1.3 工程设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工程设计收费= 设计服务收费+ 附加服务收费

设计服务收费=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1± 浮动幅度值)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 基本设计收费+ 其他设计收费

基本设计收费=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专业调整系数×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附加调整系数

1.4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参考标准计算出的工程设计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合同额。

1.5 基本设计收费

基本设计收费是指设计人提供基本服务,包括提供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等服务。

1.6 其他设计收费

其他设计收费是指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或者发包人要求提供其他设计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总体设计费、主体设计协调费、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费、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费、限额设计服务费、技术规格书编制费、驻场服务费(每自然月提供现场服务连续超过3 天的,或累计超过5 天的,超过部分天数视为驻场服务)、竣工图编制费等。

1.7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是完成基本服务的价格。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在《北京市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收费基价表》( 附表1.2) 中查找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1.8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为经过批准或经备案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的,以签订工程设计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的,但按照合同要求以既配设备进行工程设计并达到设备安装和工艺条件的,以既配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折换成人民币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

1.9 工程设计收费调整系数

工程设计收费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附加调整系数。

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计算工程设计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北京市建筑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 附表1.3) 中查找确定。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不同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 I 级) 0.85;较复杂( Ⅱ级) 1.0;复杂( Ⅲ级) 1.15。计算工程设计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建筑、人防、园林绿化工程复杂程度表》(附表1.4)中查找确定。

附加调整系数是对专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尚不能调整的因素进行补充调整的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分别列于总则和有关章节中。附加调整系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调整系数不能连乘。将各附加调整系数相加,减去附加调整系数的个数,加上定值1,作为附加调整系数值,具体见《附加调整系数表》(附表1.5)。

1.10 建筑工程各阶段的工作量比例具体见《建筑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表》(附表1.6)。非全过程设计项目(设计阶段为其中1 个或两个的项目),所含相应各阶段的工作量比例应予增加,包含其中1 个设计阶段的增加20%,包含两个设计阶段的增加10%,按照增加后的比例计算工程设计收费。

1.11 发包人单独委托第三方承担建设项目概念性方案设计,但设计人仍需提供方案设计文件(或基于第三方概念性方案设计成果进行方案深化设计)、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全部基本设计服务的,工程设计收费不应扣除方案设计占基本服务设计工作量的比例。

1.12 初步设计之前,根据技术标准的规定或者发包人的要求,需要编制总体设计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5%加收总体设计费。

1.13 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设计人承担的,其中对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理性和整体性负责的设计人,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5% -10% 加收主体设计协调费(设计总包管理费)。

1.14 工程设计中采用标准设计或者复用设计的,按照同类新建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30%计算收费;需要重新进行基础设计的,按照同类新建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40%计算收费;需要对原设计做局部修改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设计工作量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

1.15 编制工程竣工图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8%收取竣工图编制费。

1.16 工程设计中采用设计人自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其专利和专有技术收费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1.17 工程设计中的引进技术需要境内设计人配合设计的,或者需要按照境外设计程序和技术质量要求由境内设计人进行设计的,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设计人根据实际发生的设计工作量,参照本标准协商确定。

1.18 由境外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需要境内设计人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的,按照国际对等原则或者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按不低于境外设计人合同额的5% 协商确定审核确认费。

1.19 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的标准份数,初步设计、总体设计分别为10 份,施工图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竣工图分别为8 份。发包人要求增加设计文件份数的,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印制设计文件工本费。工程设计中需要购买标准设计图的,由发包人支付购图费。

1.20 附加服务收费,国家、北京市或相关行业有收费规定或参考费用标准的(参见《附录:北京市相关工程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标准索引》,可参照执行;没有收费规定或参考费用标准的,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附表1.1:人工时法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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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2:北京市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收费基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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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计费基数>2000000 万元的,以计费基数乘以1.6% 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附表1.3:北京市建筑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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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4:建筑、人防、园林绿化工程复杂程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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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大型建筑工程指20001 ㎡以上的建筑,中型指5001-20000 ㎡的建筑, 小型指5000 ㎡以下的建筑。

2. 建筑总平面布置或者小区规划设计,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按照10000-20000 元/ha 计算收费。

附表1.5:附加调整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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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限额设计是指设计人按照规定的或业主要求的投资或造价限额进行满足技术要求的设计及咨询服务。

2. 技术规格书是指设计人编制的,对工程中各种材料、系统、设备的要求,包括对施工工艺、装配、安装、测试和规范等内容。

附表1.6:建筑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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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提供两个以上建筑设计方案的,且达到规定内容和深度要求的,从第二个设计方案起,每个方案按照方案设计费的50% 另收方案设计费。


第二部分  分城市更新改造工程设计及咨询收费

2.1 本部分收费适用于北京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如各类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历史建筑综合保护修缮工程、保护性建筑综合保护修缮工程、老城保护房屋修缮改造工程等。

2.2 设计单位应该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城市更新工程项目的需求,不断创新设计理念,提升设计水平,提高设计质量,提供全过程优质的设计服务。

2.3 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的建筑设计服务应包含对老旧小区开展前期调查和初步评估,设计前进行现场勘察,重点开展入户调查,全面掌握改造房的各类情况;根据小区特点和实际情况、居民诉求等提供综合整治方案设计;强化设计深度,设计单位要针对屋面、外墙防水、外墙保温施工、弃用垃圾道、上下水改造、消防设施等进行专项设计,明确细部构造和技术要求,并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加强现场指导和服务,设计单位要指派专人加强施工现场跟踪指导服务,对改造节点与设计不符的要及时提供技术支撑和指导;发现施工不符合设计意图或有明显施工质量问题时要及时向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提出。

其他各类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应包含前期现场勘察、调查等调研工作,设计工作主要包括设计方案编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配合服务等。

2.4 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工程设计费的计费方式参照本指南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设计收费:基本设计收费=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专业调整系数×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附加调整系数。

(1)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依据本指南第一部分《北京市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收费基价表》(附表1.2),按照改造项目的设计费收费计费额,查找确定。

(2)专业调整系数 依据本指南第一部分《北京市建筑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1.3),查找确定。

(3)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依据本指南第一部分《建筑、人防、园林绿化工程复杂程度表》(附表1.4),查找确定。

(4)附加调整系数 依据城市更新改造工程类型确定,详见本部分附表2.1。

2.5 城市更新改造工程的设计收费原则上不下浮。

2.6 城市更新改造工程中设计师进行走访、调研等工作的费用可按照人工时法进行收费,依据本指南第一部分附表1.1 人工时法收费标准表。

附表2.1 城市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收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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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全过程工程咨询收费

3.1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 号),鼓励建筑设计企业开展包含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内容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

3.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可以在项目投资概算中列支,也可以通过前期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专项咨询费用进行支付。

3.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计取可以采用以下任一方式:

(1)根据各专项咨询费叠加后再加上统筹管理费计取。统筹管理费按照财建[2016]504 号文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计算。全过程工程咨询中包含的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依据本部分《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附表3.1)计取相应专项咨询费。

前期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专项咨询费参照现有相关收费标准计算。

(2)根据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取(人工成本参考第一部分附表1.1《人工时法收费标准表》)。

(3)总价方式,一般当项目规模较小,技术特点较为简单,服务内容明确,服务周期相对固定的情况下,甲乙双方也可自愿采取总价方式约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

3.4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包含工程设计,且采用上述第1 种计费方式计算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依据本指南计算工程设计收费时不再另行计算限额设计服务费。

附表3.1: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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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建筑师负责制收费

4.1 本指南根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指导意见> 的通知》精神(京规自发〔2021〕28 号)确定建筑师负责制收费办法,相关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计算建筑师负责制服务收费。

4.2 建筑师负责制计费方式有工程造价比率法、人工时法两种。建筑师负责制的全程服务收费、各专项服务、附加服务应采用工程造价比率法收费,零星服务或变更等推荐采用人工时法收费。

建筑师全过程服务费用可以在项目投资中列支,也可以根据所包含的具体服务内容,通过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专项咨询费用进行支付。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中列支建筑师全过程服务费用的,所对应的专项咨询费用不再列支。上述列支的建筑师全过程服务费用应按照本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测算,保障足够的服务取费额度。

建筑师负责制项目不进行服务价格竞争,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下浮或打折。

建筑师负责制项目完成后获得设计咨询省部级以上奖项的、节省投资或缩短工期的,给予设计服务收费10-20% 的上浮奖励,在项目预备费中支出并在合同中约定。

4.3 根据建筑师团队的具体服务内容,通过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专项咨询费用进行支付。各个专项咨询费用可参照本指南第一部分建筑设计收费及原有相关计费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采用工程造价比率法计算。建筑师全过程服务费用按各个专项咨询分别计费,累加后再加上统筹协调费(按不低于项目概算投资额的1%)计算。

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系数和其他调整系数,均与本指南第一部分建筑工程设计收费中所列保持一致。

4.4 人工时计费方式根据建筑师投入的设计咨询工时数量和双方事先确定的人工时单价计算收费。该计费方式主要适用于一些事先难以界定的建筑师服务并且该项服务用时周期较短,例如,无法明确定义的服务、设计前服务、附加服务、方案设计、工程建设项目中独特部分、作为专家提供服务、翻修项目、专项服务、零星服务等。

人工时收费标准取决于建筑师及相关技术人员的等级及经验。建筑师及其他技术人员的人工时收费标准应事先由双方协商确定。此外,建设单位及建筑师可基于通货膨胀及其他因素而定期调整该收费标准。

人工时收费标准可参照本指南第一部分《人工时法收费标准表》(附表1.1)进行计算。

4.5 附加调整系数参照本指南第一部分《附加调整系数表》(附表1.5),基本服务费率参照本指南第一部分《北京市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收费基价表》(附表1.2),建筑师收费专业调整系数参照本指南第一部分《北京市建筑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1.3),建筑市政工程复杂程度参照本指南第一部分《建筑、人防、园林绿化工程复杂程度表》(附表1.4),BIM 收费标准参照本指南第一部分附加调整系数表》(附表1.5)。

4.6 采用工程造价比率法计算建筑师负责制服务费,且已按本部分第4.3条计取统筹协调费的,不另计取限额设计服务费。

附表4.1:建筑师负责制服务整体内容与取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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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北京市相关工程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标准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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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上表中所列举收费标准仅作参考,可根据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收费文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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